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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出台 今年7月1日开始实施
发布日期:2016/3/31 来源:
    山东省金融网讯   地方金融组织纳入监管范围,注重保护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的权益,规范金融类广告发布内容,建立地方金融组织信息披露制度,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和三农的支持……330日,山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71日实施。会后,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条例》进行了解读。
    将地方金融组织纳入监管范围,注重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据悉,《条例》共658条,分别对地方金融服务、金融发展、金融监管、法律责任等作了规定。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将“一行三局”监管之外的地方金融组织纳入调整的范围。根据《条例》,地方金融组织是指依法设立,从事相关地方金融活动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民间融资机构、开展权益类交易和介于现货与期货之间的大宗商品交易场所、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私募投资管理机构等。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副主任石晓表示,将地方金融组织纳入监管范围,是《条例》众多制度创新之一,《条例》确定的一系列制度,对充分发挥金融服务经济社会,促进金融发展,维护金融稳定有着重要意义。
 
    记者注意到,《条例》在许多条款规定了对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内容,例如,地方金融组织应当建立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将合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推介给适当的消费者和投资者。在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时,通过通俗易懂的语言或文字向消费者和投资者如实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并充分提示风险,未履行如实告知或风险提示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开展民间资本管理业务门槛提高,一次性实缴资本至少3000万元
 
    近年来,违法吸收公众存款、违法发放贷款等不法现象屡禁不止,“高息揽储、动辄跑路”更是成为不少民间融资机构的真实写照。随着《条例》出台,这一现象将得到缓解。针对上述现象,《条例》明显抬高了此类民间融资机构的设立门槛。
 
    根据《条例》,民间融资机构开展民间资本管理业务需经省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批准,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不低于3000万,且出资人的出资为自有资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专业能力和良好诚信记录。交易场所开展权益类交易或者介于现货与期货间的大宗商品交易业务的,除需满足3000万的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外,还需具备主要出资人为法人,且经营相关业务三年以上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条件。同时,主要出资人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且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
 
    此外,针对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的,除了需经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地方金 融监管机构批准外,还要满足固定资产达50万以上。值得一提的是,《条例》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自发行有价证券,或者以其他方式从非法集资活动。
 
    政府应统筹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引导金融资本流向节能环保等绿色产业。长期以来,融资难、融资贵是企业反映的普遍性问题,随着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实体经济下行压力大,许多企业对融资难、融资贵的体会更加深刻。作为融资主体的企业往往过度依赖间接融资,而对债券、产业基金、私募股权等直接融资渠道利用不充分。
 
    对此,《条例》第二十条也有相关规定。根据《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完善金融发展的政策和措施,激发金融创新活动,加强金融创新成果保护,统筹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传统金融业态与新型地方金融业态协调发展,引导金融资本流向节能环保等绿色产业,推动金融业双向开放。
 
    “《条例》第二十条与‘五大发展理念’相衔接,对金融工作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作了上述规定。”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副主任石晓在解读时说。违反《条例》规定最高可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
 
    除了对金融服务、金融发展、金融监管作出相关规定外,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条例》也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条例》,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小贷公司、融资担保公司以及其他金融组织的,民间融资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民间足本管理业务的,擅自从事权益类交易或者街与现货与期货之间的大宗商品交易业务的,监管部门可视情节轻重处违法所得一至三倍、三至五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违反《条例》规定,发布金融类虚假广告,或者利用其他方式做虚假宣传可能引人误
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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