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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参与港股通指引发布
发布日期:2016/10/18 来源:
    山东省金融网讯   为配合《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实施,中国证监会发布《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参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指引》,明确了证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人开展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港股通”相关业务有关事项的具体要求,已于发布之日起施行。
 
  《指引》整合了原有证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人“港股通”相关监管文件,总体上与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沪港通”相关监管要求相一致,同时将适用范围扩展至包括“深港通”在内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此外,针对“深港通”推出后“港股通”出现两条买卖盘传递通道,投资者“港股通”交易可能面临新情况、新问题,《指引》要求证券公司切实做好投资者教育、风险揭示等相关工作,更好地保护“港股通”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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