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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山东省民间资本管理机构分类评级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4/12/5 来源: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民间融资机构的意见》(鲁政办发〔2013〕33号),促进民间资本管理机构依法合规经营,有效识别、判断风险状况及严重程度,近日,省金融办出台了《山东省民间资本管理机构分类评级暂行办法》(鲁金办字〔2014〕305号,以下简称《分类评级办法》),这是全国首个在省级层面出台对民间融资机构分类评级办法政策文件,必将对民间融资规范发展起到积极的引导和促进作用。

    《分类评级办法》共五章二十八条。主要介绍了制定办法的指导思想和依据,坚持的原则,分级的定量标准和定性标准。并从分类依据、监管措施、组织实施等三个方面对分类评级作出了详细规定。

    《分类评级办法》的分类依据,分为治理情况、依法合规经营情况、业务开展情况、风险防范情况、信息披露情况五大方面,其中依法合规经营情况又分为投资规范和融资规范两部分,每一部分包含不同的定性指标或定量指标,根据各项指标的重要性赋予不同的分值。监管部门通过综合评审、打分后将民间资本管理机构分为五级,各设区市监管部门依据分类评级结果,对民间资本管理机构采取不同的监管政策和监管措施。

    《分类评级办法》的监管措施,包括Ⅰ级在融资、新业务开展等方面给予鼓励和支持;Ⅱ级在融资、新业务开展等方面进行相应的监管指导;Ⅲ级将在高管人员任职资格、融资、新业务开展等方面进行限制;Ⅳ级限制民间资本管理机构部分或全部业务、暂停开展新业务、禁止融资、暂停受理变更申请、要求民间资本管理机构进行重组或更换高级管理人员;Ⅴ级责令整改,暂停业务,连续2年被评为Ⅴ级的,责令停办业务并注销。

    《分类评级办法》的组织实施,主要从管控风险,科学分配监管资源,有效实施分类监管出发,规定设区市监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已备案民间资本管理机构进行分类评级,并在规定时限内将分类评级结果报省监管局。省监管局对评级结果为Ⅰ级的民间资本管理机构按比例进行备案抽查。评级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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