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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山东省民间融资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4/12/8 来源: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民间融资机构的意见》(鲁政办发〔2013〕33号),进一步规范民间融资机构监督管理工作,提高监管工作质量和效率,防范化解民间融资领域风险,近日,省金融办出台了《山东省民间融资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鲁金办字〔2014〕306号,以下简称《监管办法》),这是全国首次在省级层面出台对民间融资机构的监管办法专项政策文件。

    《监管办法》共分六章48条。介绍了制定监管办法的依据,对民间融资机构及其监管部门进行了界定。从监管主体及职责、监管制度及重点监管内容、信息披露、风险防范与处置四个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

    《监管办法》在监管主体及职责方面,明确了省市县三级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省级研究制定民间融资规范发展的政策、制度和规定;市级严把准入关,着力做好风险防范处置工作;县级负责日常监管及一线风险防范处置工作。进一步明确了跨设区市设立民间资本管理机构分支机构的监管原则,以及行业协会的主体架构及职责。

    《监管办法》在监管制度及重点监管内容方面,明确了监管工作应实行审核备案、主办银行、主监管员、分类评级、从业人员定期培训、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第三方审计、重大风险事件报告等制度。审核备案强调审核同意后对拟设立的民间融资机构统一编号。主办银行制度强调民间融资机构按照自愿、平等、互利、守信的原则,选择主办银行确定合作关系,严格要求民间融资机构定向私募资金由主办银行托管。

    《监管办法》在信息披露和风险防范与处置方面,明确了信息采集报送的内容方式、监管人员职责和保密要求、风险防范的具体措施,以及监管部门采取提示、警告、约谈高管、责令整改、责令停办业务、劝令退出及移送司法机关等监管措施的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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