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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城乡低保实现五个统筹
发布日期:2014/12/12 来源:
    今年,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城乡低保制度统筹发展的部署要求,山东主动改革创新,加强调查研究,于近日配合有关部门出台《山东省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推动城乡低保在制度、管理、资金、标准、政策等五个方面实现统筹和衔接。
    一是制度一体。打破城乡二元结构带来的制度设计限制,建立城乡一体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统一管理方式、资金筹集、机构队伍、监督监察等,从制度上加快推进城乡低保统筹发展,为民生保障城乡一体化奠定制度基础。
    二是管理统一。统一城市和农村低保对象的认定条件、家庭收入核算、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及评议、申请审批程序、日常管理、资金使用发放等管理方式,取消按属别省、市、县分级管理模式,由县级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低保管理工作。
    三是资金合并。将城市和农村低保资金合并,实行县级统筹,统一资金筹集管理、捆绑使用,打破条块限制,通过一般转移支付收入下达至县级,在县级建立低保资金“蓄水池”,由县级根据发放情况据实列支,提高资金整体使用效益。
    四是标准统筹。注重低保标准区域和城乡平衡,低保标准由省或设区的市制定调整,逐步统一区域低保标准,缩小区域差距;进一步缩小城乡低保标准差距,到2019年城市和农村低保标准之比达到1.5:1以内,实现在合理差距区间内统筹发展。
    五是政策衔接。推进低保与其他救助福利政策统筹衔接,以保障基本生活为目的的各类补助政策,原则上不重复享受;低保对象中同时具备多项分类施保条件的,已享受其他福利保障政策的成员,不再列入分类施保范围,减少因群体细分造成制度碎片化,提高整体保障能力。尝试与户籍改革相适应,逐步打破户籍限制,实行属地化管理,允许外来常住人口在居住地申请救助。将低保与劳动就业关联起来,为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提供技能培训和职业介绍服务,对连续3次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职业介绍的低保对象,减发或者停发低保金,积极倡导劳动自立,避免养“懒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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