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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3年筹集100亿以参股基金方式支持产业发展
发布日期:2014/12/23 来源:

    为深入贯彻落实山东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意见》,大力深化财政支出领域改革,近日,山东省政府印发《关于运用政府引导基金促进股权投资加快发展的意见》,山东省政府办公厅配套印发《山东省省级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意见》和《办法》明确,到2017年,山东省财政筹集资金100亿元,建立省级股权投资引导基金,促进股权投资加快发展,拓宽实体经济融资渠道,推动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和经济结构优化升级。

    省级股权投资引导基金是由山东省政府出资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引导基金。《意见》指出,设立政府引导基金,是财政资金分配和使用方式的重大创新,有利于将分散在各个方面投向竞争性领域的财政专项资金集中起来,变“无偿投入”为“有偿使用”,变“直接投入”为“间接引导”,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激励引导和杠杆放大效应,引导社会资本进入股权投资领域,促进多元化私募基金发展,培育壮大私募市场,满足产业融资需求,提升创业创新能力,促进全省经济转型升级。

    省级引导基金资金来源主要包括财政出资和社会募集两部分。财政出资主要从省级支持产业发展和科技创新等领域的专项资金、中央扶持产业发展等方面的切块资金、以及引导基金自身实现收益等多渠道筹集。社会募集部分主要面向偏好资金安全、回报稳定的机构,如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国有大企业等。《意见》和《办法》要求,自2015年起,凡涉及产业领域应采取基金方式支持发展的,其专项资金原则上拿出30%左右的比例用于基金,中央切块安排的专项资金也可以拿出一部分用于基金,力争三年内省财政出资100亿元。

    《意见》明确,省级引导基金可根据需要设立多只母基金组成基金群。在支持方向上,拟围绕省委、省政府发展战略和决策部署,重点支持设立新兴产业创投引导基金、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引导基金、现代农业发展引导基金、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基金、科技风险投资与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城镇化建设投资引导基金、资本市场发展引导基金等多只母基金。

    省级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防范风险、滚动发展”的原则进行运作。在出资方式上,山东省财政出资注入引导基金管理公司,由其按照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发展战略出资参股设立投资基金,并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履行相应的监管责任。为避免政府出资人干预,《意见》和《办法》规定引导基金主要以参股形式支持设立子基金,同时坚持参股不控股,不独资发起设立股权投资企业;各级政府对某一子基金总的出资额度一般不高于其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40%,其中省级引导基金出资不超过25%。在基金运作上,充分发挥专业化管理团队的独立决策和法人治理结构的制衡作用,依照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进行股权投资、管理和退出,实行完全市场化运作,减少行政干预。在收益分配上,参照国际惯例,对管理团队实行固定费用加业绩奖励的办法,以充分调动管理团队的积极性,并强化责任约束,避免道德风险;对社会出资人,则按基金投资领域、投资阶段、风险程度等给予适当让利,政府资金不追求高回报。

    为充分发挥各部门熟悉产业政策、掌握相关领域项目情况的优势,《意见》和《办法》明确了相关主管部门的职责。一是在引导基金决策环节,主管部门参与相关领域母基金参股子基金的投资决策。二是在子基金投资运作环节,通过建立健全行业投资项目备选库,为参股子基金提供项目信息查询和对接服务,但不干涉子基金具体投资项目的确定。三是在管理监督环节,主管部门与基金管理机构共同加强对子基金投向的监督,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定期向相关部门报告引导基金及参股子基金运行情况。四是在业绩考核环节,主管部门牵头研究拟定基金政策目标,参与组织实施绩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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