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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出台《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4/12/31 来源:
    为进一步推进民间融资规范管理工作,规范民间借贷行为,保护民间借贷双方合法权益,促进民间融资规范化、阳光化, 12月24日临沂市出台了《临沂市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临政办发〔2014〕57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共分7章37条,从公司设立、经营区域、经营范围、禁止事项、经营规范与业务流程、风险防范、监督管理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

    一是在公司设立方面,明确了公司设立、变更、分立、合并及解散事项。在公司注册资本、股东人数、出资入股、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变更应当符合的条件和需要提供的材料作出了明确规定。

    二是在经营区域、范围和禁止事项方面,明确了合规经营规定。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在本县区范围内为资金借贷双方提供信息登记、发布、查询、备案等服务,统计民间融资信息,跟踪分析民间融资资金使用和履约情况,建立民间融资信用档案。出现《暂行办法》所列违法违规行为,取消资格,并移交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三是在经营规范与业务流程方面,明确了公司治理、业务规范、业务流程和注意事项等事项。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要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业务流程和会计制度,登记出借资金应符合限额要求,借贷双方应在自愿、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办理备案登记。

    四是在风险防范方面,明确了风险防范的具体措施。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应向借贷当事人作出风险提示,公示自律承诺,建立健全信息披露、月季年报等制度,按时参加行业年审;公司监管人员应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

    五是在监督管理方面,明确了监管联席会议、监管部门职责,分类评级、违规处理和破产解散等事项的处理措施。市民间融资规范管理工作联席会议指导和督促县区政府处置和防范风险;县区政府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公司设立、变更、注销审查及业务监督管理。公司实施分类评级制度,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进行解散和破产。

    六是在监管主体及职责方面,明确了属地监管原则。市级严把准入关,着力做好风险防范处置工作,县级负责日常监管及一线风险防范处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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