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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监管
地方政府出台债券发行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5/3/19 来源:
    山东省金融网讯   财政部于3月16日傍晚正式公布了《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共计二十四条,与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试点办法相比,《办法》主要进行了七方面的调整。 
    财政部国库司有关负责人就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管理工作答记者问中表示,与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试点办法相比,《办法》主要进行了七方面的调整,首先便是明确了地方政府一般债券的定义和还款来源。
    《办法》第二条指出,地方政府一般债券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含经省级政府批准自办债券发行的计划单列市政府)为没有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的、约定一定期限内主要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还本付息的政府债券。一般债券采用记账式固定利率附息形式。
    其次,《办法》明确了省、自治区、直辖市依照国务院下达的限额举借的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债券资金收支列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第三,丰富了债券期限品种,在2014年5年、7年和10年期品种基础上,增加了1年和3年期品种,由地方政府根据资金需求和债券市场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但单一期限债券的发行规模不得超过一般债券年度发行规模的30%。
    《办法》还明确一般债券由地方政府按照市场化原则自发自还,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发行和偿还主体为地方政府。

    《办法》还进一步完善债券发行定价机制,规定一般债券发行利率采用承销、招标等方式确定,采用承销或招标方式的,发行利率应在承销或招标日前1至5个工作日相同待偿期国债收益率基础之上确定。
    对利率债的影响,短期偏空,供给冲击压力加剧。二季度大量城投债债务到期,一般债券和债务置换计划推出意味着“类利率债”供给压力上升,对现有的利率债替代效应显著增强。中期看,经济处于去库存、去产能中继之中,供给冲击后的利率债仍具备配置价值。
    此外,对城投债的影响利好,有利于城投债信用利差收窄。一是具政府背书的高收益城投债将成为稀缺品种;二是一般债券发行和债务置换后,银行高收益信贷资产被置换为中长期低收益政府债券,利润考核要求倒逼追寻高收益城投债,信用利差继续收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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