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金融网讯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联合发布实施《基金参与融资融券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引》(下称《指引》),对基金公司参与融资融券、转融通证券出借等业务的具体细则提出规范性要求。
《指引》说明,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参与融资融券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须依据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约定,遵守审慎经营原则,制订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
针对老基金如何参与业务的问题,《指引》明确,此前已核准或注册的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等要求的,在更新招募说明书并公告后即可参与融资业务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获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指引》还规定了基金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参与范围和比例。其中,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可以参与融资业务,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股票型、混合型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采用绝对收益、对冲策略的基金可以参与融券交易,基金参与融券交易,融券资产净值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33%;封闭式股票基金、开放式指数基金(含增强型)、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可以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在任何交易日日终,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0%,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