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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印发《山东省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融资指导意见》
发布日期:2014/9/29 来源:
      最近,省金融办、省工商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监局四部门联合下发了《山东省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融资指导意见的通知》(鲁金办发〔2014〕19号)。《指导意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借鉴外地经验做法,紧密结合我省实际,规范了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融资行为,明确了有关部门和相关方面的职责分工,这是我省抵押担保创新的重大举措,对规范股权质押融资业务,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促进股权集中登记托管,提升股权交易市场功能必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指导意见》明确非上市公司是指在我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质押融资指借款人以自有或第三人合法持有的非上市公司股权作为债权的担保或反担保,通过金融机构等进行的融资活动。股权质押合同签订后,出质双方应按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的,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股权出质登记凭证后,出质双方应当到股权登记托管机构办理出质股权冻结手续。股权出质后涉及变更、注销、撤销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并及时到股权登记托管机构办理股权冻结变更、注销、撤销手续。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的,出质双方可委托股权登记托管机构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代理办理股权出质、变更、注销等登记手续。《指导意见》规定,股权登记托管机构接受省金融办监管。股权登记托管机构应做好非上市公司股权初始登记以及股权托管、融资咨询、价值评价和股权转让变现等配套增值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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