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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担保贷款
发布日期:2014/8/4 来源:
    (一)小额担保贷款的概念及对象
    小额担保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含农村信用社,下同)发放,由专门担保机构或专项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用于支持下岗失业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及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等就业再就业的贷款,以及商业银行对新增就业岗位吸纳上述就业再就业人员达到一定比例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放的贷款。
小额担保贷款的对象主要为:城镇各类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军队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失地农民和进城务工创业的农村劳动者以及经认定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
    (二)小额担保贷款的金额及优惠政策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推动创业促进就业的通知》规定,对符合贷款条件的自主创业者个人,贷款额度为不超过5万元。对符合贷款条件人员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开办企业的,提高到可按人均5万元以内、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额度实行“捆绑式”贷款。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额度不超过200万元。
对符合现行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条件的城乡妇女,个人贷款额度在现行政策规定的额度上可适当放宽,但最高不得超过8万元,还款方式和计、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商定。对符合条件的妇女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金融机构可将人均最高额度提高至10万元、总额不超过50万元,实行“捆绑式”贷款。
    (三)小额担保贷款的办理程序
    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应持工商、税务核发的工商登记证、税务登记证,抵(质)押物清单或担保合同以及有效证件等相关材料报所在地社区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部门,经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所审查符合规定的,报送小额担保贷款联合会审机构联合会审。不同意贷款的,注明原因将资料返还申请人;同意贷款的,承贷机构通知借款人完善贷款抵押担保等手续后,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四)小额担保贷款的逾期责任
    对已到还款期限未及时归还的或经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的贷款项目,经办银行应向借款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并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担保机构,履行追索责任。追索期结束,借款人仍未偿付贷款本金的,由经办银行向担保机构出具《代偿通知书》。代偿期后担保机构向经办银行办理代偿资金拨付手续。担保机构应依法对借款人行使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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