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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化监管要求 加强执业督导
发布日期:2014/10/11 来源:
   规范 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业务,日前,山东证监局制定并发布了《山东辖区律师事务所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业务监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以进一步督导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严格履行职责,提高执业质量。
    《指引》分为“总则”、“执业要求”、“监督管理”、“附则”4章,以《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执业规则(试行)》等“上位法”为基本依据,吸收了近年来山东局督导律师归位尽责的有效做法,细化了“上位法”对律师从事IPO业务的原则性要求。一是《指引》明确了律师事务所承接IPO项目后应指派签字律师,签字律师应亲自参与现场查验工作,律师事务所在签字律师更换后应向监管部门书面报告。二是《指引》从人员管理、内核管理等方面督导律师事务所健全并有效实施执业质量控制制度。三是《指引》从查验计划、查验程序等方面督导律师事务所审慎履行查验职责。四是充分发挥律师事务所的把关作用,督导首发公司有效整改不规范问题。如《指引》要求律师发现公司存在违规问题时,应及时向所在律师事务所报告,并向保荐机构等其他中介机构说明不规范问题,指导首发公司有效解决。五是从辅导备案、辅导培训等方面细化律师事务所对保荐机构辅导、保荐的配合义务。《指引》要求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应当配合保荐机构向山东局报送辅导备案材料,积极协助保荐机构做好对首发公司相关人员的辅导培训。六是从辅导验收、信访核查等方面细化律师事务所配合监管部门工作的要求。《指引》要求律师事务所应当配合辅导验收工作,签字律师应到现场配合检查、提供工作底稿、及时答复检查人员的问题,律师事务所在首发公司上报申发材料后应履行持续关注义务和信息披露职责。七是强化对律师事务所执业情况的事中事后监管力度。《指引》明确了监管部门对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律师的执业评价方式、评价手段、评价依据、评价结果的使用方式和范围以及相关监管措施。
    下一步,山东证监局将以督促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全面落实《指引》要求为契机,多方式督导律师事务所进一步提高执业质量,同时为律师执业营造一个健康、有序的执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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